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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販賣動物用藥得款500元 被查獲裁罰9萬元

臺南市政府農業局動物防疫保護處今年查獲5件民眾擅自於網路販賣動物用藥品,依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各裁罰9萬元。其中1件是民眾家中飼養數隻狗,向動物醫院購買「犬心寶」預防犬隻感染犬心絲蟲症,沒有用完又不想浪費,於是利用網路平台販賣已拆封的5塊「犬心寶」,總共只賣到500元卻被裁罰9萬元。

動保處另接獲民眾檢舉網路上販賣動物用偽藥2件,轉由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巿調查處協助偵辦,經臺南地檢署偵查終結,依情節輕重分別判處緩起訴1年,並罰款2萬元及3萬元,動保處後續依據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再各裁處7萬元及6萬元罰鍰。

動保處長吳名彬表示,依據《動物用藥品管理法》規定,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應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合格並核發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後,才可以登記營業。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是指經營動物用藥品批發、零售、輸入及輸出業者,未登記而擅自販賣動物用藥品,一旦查獲可處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

農業局長謝耀清指出,《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所指的「營業」,是招攬他人購買動物用藥品的行為,凡標示動物用藥品名稱、效能及價格,對外招攬顧客購買,不論有無設置交易處所,或僅藉由網路交易,均符合營業行為。

市長黃偉哲提醒民眾應依獸醫師建議對動物正確安全用藥,確保動物健康。動物用藥品不是一般商品,應遵守使用對象、用法、用量、販賣條件等規定,只能在登記的營業場所販賣,即使有實體店面的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領有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的獸醫診療機構及公司行號,也都不可以利用網路平台販售動物用藥品,否則即違法。

新聞連絡人:臺南市動物防疫保護處  莊惟超副處長  0937-612-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