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05-15 | 民國100年2月1日施行之「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公務人員勳績撫卹金給與標準」、「公務人員死亡殮葬補助費給與標準」、「政務人員退職撫卹勳績給與標準」及「政務人員在職死亡殮葬補助費給與標準」業經廢止(108年4月25日廢止) |
108-05-15 | 有關軍公教人員兼任非政府機關(構)職務,領受之車馬費或出席費等相關經費是否受「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規範疑義 |
108-05-10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訂定「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處理建議作為」及「員工職場霸凌處理標準作業流程(範例)」各1種 |
108-05-08 | 行政院修正「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第二點、第四點、第五點(1080502修正生效) |
108-05-06 | 行政院修正「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4點(1080501修正生效) |
108-05-02 | 修正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5條、第26條之1、第28條及第35條條文(1080403修正生效) |
108-05-01 | 行政院修正「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11條、第13條、第17條及第4條附表(1080429修正) |
108-04-30 | 公務人員於代理職務期間適逢權責(或授權)機關因天然災害發布停止上班,其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2條計算工作日之方式 |
108-04-29 | 修正「參與依災害防救法所定災害之救災及災後復原重建工作且工作具有高度危險性人員」投保額外保險通案標準表(空難部分)(1080422修正生效) |
108-04-29 | 職務代理人於上班日經奉准給假,復為執行被代理人職務上之業務而加班,於同日出勤總時數合計已達4小時者,得併計為0.5個工作日;合計已達8小時以上者,得併計為1個工作日。惟為免寬濫,不同上班日之加班時數,尚不得相互併計或合併其他上班日之上班時數計算工作日 |
108-04-25 |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4條、第5條、第8條,108年4月22日修正,109年1月1日生效 |
108-04-12 | 公教人員保險眷屬喪葬津貼同時有數名被保險人符合請領資格時,應協商後推由一人請領,該等被保險人並應共同出具「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請領眷屬喪葬津貼協商切結書」,交由具領人據以請領 |
108-04-02 | 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1080319修正) |
108-04-02 | 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及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1080319廢止) |
108-03-25 |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79條第3項第1款所定退休金、資遣給與,包含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以下簡稱原退休法)支領之退休金或資遣給與。同法第79條第5項及第80條規定,於公務人員依原退休法退休或資遣者,亦適用之。另公務人員曾依原退休法第24條之1規定受剝奪或減少退離(職)相關給與之任職年資,於依退撫法重行退休、資遣、離職或再任公務人員期間亡故時,不再核給退撫給與,且是項任職年資連同再任後之年資併計後,依退撫法第15條規定辦理 |
108-03-19 | 地方政府依行政法人法第41條第2項規定,準用該法規定制定自治條例設立之行政法人,屬原政府機關或機構改制成立者,得準用行政法人法第34條全部規定 |
108-03-18 | 修訂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職務代理人核支報酬薪點原則(1080315修正生效) |
108-03-15 | 行政院修正「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地方特定公共事務設立行政法人處理原則」(1080311修正生效) |
108-03-13 |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從業人員薪資處理原則」,自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停止適用 |
108-03-13 | 退休公務人員再任「私立幼兒園職務」或「私立學校董事會職務」是否屬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7條第1項第3款所定私立學校職務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