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02-19 | 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條第3項但書規定之受考人,係指具票選委員選舉權(含被選舉權)之人員,故不含機關首長 |
108-02-13 |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77條及第78條所定「私立學校」及「醫療促進方案或計畫之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之範圍,業公告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 |
108-01-30 | 考試院修正職系說明書、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並自109年1月16日施行 |
108-01-30 | 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七)附則第2點所稱工程機關(單位)於計算配置工程(技術)類職稱之員額比率時,應參酌現行中央及地方機關計算「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附表三附註第7點所列工程類職稱員額配置比率之方式,以扣除機關首長、副首長及單位主管員額後計算 |
108-01-24 | 各機關聘用及約僱人員之月酬金額未達新臺幣4萬元者,應於辦理公開甄選時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 |
108-01-21 | 公務人員辦理屆齡或命令退休且任職年資未滿15年,因併計未曾領取退離給與之其他職域年資以成就請領月退休金條件者,不得依退撫法第34條第1項及原退休法第30條第2項、第3項規定核發補償金 |
108-01-15 | 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支領定期性給付之領受人,因擬申請退休(職、伍)人員之遺屬年金,選擇放棄本人原支領之定期性給付相關執行事項 |
108-01-14 | 有關公務人員因育嬰留職停薪而調整其職務者,各機關於辦理送審或動態登記案件時,應配合辦理之事項 |
108-01-13 | 女性公務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全年至多得請生理假12日,且全年請生理假日數未逾3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病假及併入病假計算之生理假合計超過病假准給日數(28日)部分,以事假抵銷,已無事假抵銷者,應按日扣除俸(薪)給。 |
108-01-08 | 支(兼)領月退休金在2萬5,000元以下之退休公教人員,除選擇支(兼)領「展期月退休金」者,於展期期間並未實際支(兼)領月退休金,不得發給三節慰問金外;支(兼)領展期月退休人員開始支(兼)領月退休金後及支(兼)領減額月退休金人員,均照機關原發給數額發給 |
108-01-02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辦理各項法定訓練測驗開放受訓人員得申請閱覽試卷 |
107-12-26 | 「臺南市政府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區長平時獎懲基準」自即日停止適用 |
107-12-24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頒「一般工程機關(單位)人員待遇規範問答集」1種(1071220訂定) |
107-12-14 | 行政院修正「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第五點(1071211日生效) |
107-12-14 |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3條、第4條修正(1071207修正) |
107-12-11 | 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之考績評定,公職人員應自行迴避,並由該職務之代理人執行考績評擬事宜 |
107-12-11 | 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公務人員撫卹法業經總統於民國107年11月21日公布廢止 |
107-12-05 | 修正「公務人員因公猝發疾病或因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 死亡審查參考指引」第三點規定(1070701生效) |
107-11-30 |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修正公務人員婚假、喪假、休假之計算單位自107年11月18日起得以時計,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用人員同步一體適用 |
107-11-28 |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或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約聘(僱)之職務代理人員,於請娩假或因安胎事由請假及請流產假期間,如機關確實無法指定現職人員代理,且人事費尚可勻支時,同意放寬得再進用約聘(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惟不得逾原約聘(僱)職務代理人之代理期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