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09-15 |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107年7月1日施行後,有關第73條第1項所定請求權時效適用行政程序法所定公法上請求權時效10年之規定;其請求權於退撫法107年7月1日施行前發生,惟其時效於同年6月30日(含該日)以前尚未完成者,自同年7月1日(含該日)起應接續計算,其時效期間合計為10年 |
106-09-12 | 各機關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人員,於請假期間調任「同機關不同職務」,其調任後所餘請假日數未達1個月,得併計其調任前請假期間達1個月以上,繼續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5點第2款規定,約聘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 |
106-09-07 | 退休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應依行政院106年7月3日院授人給字第10600502951號函修正規定辦理,如涉及依法受剝奪或減少退離給與之行政處分或懲戒判決,其子女教育補助自該處分核定或判決確定日後之學期(以註冊日為基準日)起不發給 |
106-09-01 |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婚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假、因安胎事由所請之假、依法令規定給予之哺乳時間或因育嬰減少之工作時間等情事,於進行實務訓練成績考核時,無需列入考核 |
106-09-01 | 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聘用人員得向服務機關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經各機關學校審查同意者,得依實際修課情形,每週核給其最高4小時公假 |
106-08-25 |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作業注意事項(106年8月18日核定修正) |
106-08-22 |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業經總統於民國106年8月9日制定公布;在相關子法未及訂頒之前,有關自該法公布日施行之相關規定(條文)之執行細節,請依銓敘部規定辦理 |
106-08-22 |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業經總統於民國106年8月9日修正公布;大部分條文(配合年金改革調降所得之條文除外)均自106年8月11日施行。其相關應執行事項,在相關子法未訂定前,請依銓敘部規定辦理 |
106-08-04 | 公教人員退撫制度改革網路流傳資訊澄清說明 |
106-08-04 | 配合「自107年1月1日起,月退休金及月撫慰金改按月發放」政策,銓敘部修訂「公務人員退撫給與定期發放作業要點」 |
106-07-21 | 行政院修正退休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發放規定,並自106學年度第1學期(即106年8月1日)起生效 |
106-07-21 | 停職人員於復職同日辭職,嗣經刑事判決確定未受徒刑之執行,如該員係依法復職,且未同時涉有其他刑事責任及懲戒處分,則已符合復職補俸要件,有關補發其停職期間未發之本俸(年功俸)事宜,仍請依俸給法第21條規定辦理 |
106-07-18 | 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業奉總統106年6月14日華總一義字第10600080021號令修正公布(1060614修正) |
106-07-04 | 檢送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製作「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常見問答集」1份 |
106-06-29 | 為促進性別平等,各機關簡任職務出缺遞補人員時,在資歷相當情形下,建請考量優先晉升少數性別(女性或男性)同仁 |
106-06-28 |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請領考試及格證書業務,自本(106)年7月1日起,改函送國家文官學院辦理 |
106-06-13 | 「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辦法」業經行政院於106年6月8日修正發布 |
106-06-07 | 女性公務人員進行試管嬰兒方式之人工生殖治療,得檢具健保特約並經主管機關許可之人工生殖機構(包含醫院和診所層級)開立之醫療證明,向服務機關申請病假,以及於年度之病假、事假及休假均用罄後申請延長病假 |
106-06-01 | 各機關學校因業務需要辦理非屬文康活動性質之業務觀摩、研習及標竿學習等活動時,得在不重複保險及給與之原則下,比照「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視活動性質、財政狀況及與執行職務人員間權益衡平考量等,為經核予公假之參加人員投保平安保險 |
106-05-25 | 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業經總統於民國106年5月10日公布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