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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管理辦法已修正上路 提醒業者盡速換證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於110年6月2日修正實施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管理辦法,並給予修正實施前已領有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之業者1年緩衝期換發新證。動保處呼籲,未申請換發者,原領有之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將於111年6月1日失效,請業者盡速準備相關申請文件進行換發。

動保處處長吳名彬表示,本次修法重點為增訂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效期,並規定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僱用之專任藥品管理技術人員皆須接受中央機關指定訓練並獲得及格證書後方可任職,原已領有許可證之業者須在111年6月1日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原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正本」以及「藥品管理技術人員訓練結業證書正本」向動保處提出換發申請,另外本次換證免收規費。

農業局局長李建裕指出,臺南市轄內目前共有233家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以及38家觀賞魚非處方藥品販賣業者,目前動保處已發文各業者及建立社群,輔導業者讓聘請之藥品管理技術人員參加中央指定之訓練課程,取得相關結業證書以供本次換證所需,如逾1年緩衝期未申請換發者,原領有之許可證將失效,而失去動物用藥品販賣業業者之資格。

另臺南市畜牧產業眾多,動物用藥品的品質以及農民是否正確使用攸關動物健康與畜禽產品安全衛生,市長黃偉哲請動保處加強查核市售動物用藥品與宣導農民正確用藥,以維護市民食用安全,並提醒各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務必注意換發期限,確保得以持續合法販售動物用藥品。

動保處強調,如逾期未辦理換證,而擅自販賣動物用藥品者,將依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規定裁處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另再次提醒民眾,無論無照販賣或是於網路上販賣動物用藥品,都是違法的行為,若經查證屬實,將依法令予以處分。

新聞連絡人:臺南市動物防疫保護處 莊惟超副處長  0937-612-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