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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養比特犬應申報 以免觸犯法律挨罰

因應近年來比特犬攻擊事件頻傳,行政院農委會日前將比特犬列為「指定禁止飼養或輸入之動物」之一,自今(111)年3月1日公告生效日起,一般民眾不得再繁殖比特犬,並須依規定於期限內辦妥寵物登記備查方可繼續飼養。

農業局局長李建裕表示,行政院農委會新修正的「指定禁止飼養或輸入之動物」將美國比特鬥牛犬及美國史大佛夏牛頭犬兩種比特犬列入名單當中,自111年3月1日公告生效起,一般民眾便不得再繁殖上述犬隻,已飼養之飼主則須於期限內辦妥寵物登記始得繼續飼養。因此,呼籲各比特犬飼主應盡速於公告生效日前至各寵物登記機構辦理寵物登記備查,若於112年3月1日前仍未辦理寵物登記者,即違反動物保護法第36條第3項規定,各縣市政府得依同法第26條規定裁處新臺幣5萬至25萬元,並得依同法第32條第1項第5款規定沒入。

動保處處長吳名彬表示,法規上路第一年屬緩衝期,不及於111年3月1日前為比特犬辦理寵物登記之飼主,仍可於112年2月28日前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惟須檢具該犬隻於公告生效前已飼養之證明文件(如預防注射證明等)及飼主身分證明文件方可辦理。另外,比特犬亦為行政院農委會公告「具攻擊性寵物」之一,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時,應由成年人伴同,並以長度不超過1.5公尺之繩或鍊牽引及配戴口罩。

市長黃偉哲呼籲,雖然比特犬是個性較為特別的犬種,但在妥善訓練並配合各項法規飼養下,比特犬也可以成為家中忠心的成員之一,因此各位飼主應負起飼主責任,終養不棄養。

新聞連絡人:臺南市動物防疫保護處  洪振凱副處長  0905-128-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