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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遷調實施要點(1060511修正)

主旨: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修正「臺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遷調實施要點」、「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公務人員、護理人員及營養師陞遷作業補充規定」及「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職期調任實施計畫」,並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社會局民國105年12月23日府社身字第1051317763號函及本府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推動小組第3屆第1次臨時會會議紀錄建議事項辦理。
二、「臺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遷調實施要點」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如適用對象係身心障礙者,依其業務需要提供職務再設計(修正規定第五點)。
(二)因應增訂第五點,原規定第五點移列第六點(修正規定第六點)。
三、「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公務人員、護理人員及營養師陞遷作業補充規定」修正重點:增訂第十三點,如適用對象係身心障礙者,依其業務需要提供職務再設計協助。
四、「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職期調任實施計畫」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如適用對象係身心障礙者,依其業務需要提供職務再設計協助(修正規定第九點)。
(二)因應增訂第九點,原規定第九點、第十點及第十一點移列第十點、第十一點及第十二點(修正規定第十點、第十一點、第十二點)。
五、檢附旨揭修正總說明、修正條文及其對照表各一份(請逕至本府人事處網站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