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各機關(構)辦理公務人員派任(含內部遷調)案件或現職人員疑有褫奪公權情形時,即應至公務人員人事服務網(eCPA)應用系統「褫奪公權人員資料查詢系統」(以下簡稱褫奪公權系統)中查詢該名人員有無褫奪公權尚未復權情事,並依規定妥適辦理,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規定略以: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褫奪公權情事者,應予免職。為避免各機關遴用人員時違反上開任用法規定,本總處前於96年建置褫奪公權系統供各機關人事機構主管查閱,並於96年12月18日、100年10月17日,分別以局力字第0960036766號函、局力字第10000549332號函周知。
二、褫奪公權系統上線迄今,已有效協助各人事機構查驗公務人員褫奪公權情形;惟因實務上仍有發生機關任用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人員之情事,致後續辦理免職或退休等作業時產生困擾。爰請各人事機構辦理公務人員派任(含內部遷調)案件或現職人員疑有褫奪公權情形時,即應至褫奪公權系統查詢該名人員是否有褫奪公權情況及其執行期間,並依規定妥適辦理派任(含內部遷調)或免職等事宜,且儘速更正人員個人基本資料及報送至本總處。
三、自褫奪公權系統取得之相關人員資料應予保密,除供業務運用外,不得作為其他用途。相關資料使用完竣後,應即予銷毀;如有違反人事資料保密相關法令規定,應自負法律責任,並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