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應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不歧視原則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對於不符公約規定之相關法規,訂有應於一定期間檢討修正之規定,爰配合將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款有關「其他精神疾病」之文字,修正為「有客觀事實足認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