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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依行政法人法第41條第2項規定,準用該法規定制定自治條例新設之行政法人,得準用行政法人法第34條第2項至第7項規定

主旨:地方政府依行政法人法第41條第2項規定,準用該法規定制定自治條例新設之行政法人,得準用行政法人法第34條第2項至第7項規定,請查照。
說明:查地方政府依旨揭同條項規定設立之行政法人,屬原政府機關(構)改制成立者,得準用行政法人法第34條全部規定,前業於108年3月13日以本總處總處組字第1080029162號函業予釋明。至新設地方行政法人,則依旨述解釋事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