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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健康檢查補助原則」(1090101生效)

本府於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三日以府人給字第一〇〇〇一九二五〇二號函頒訂定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健康檢查補助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作為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健康檢查補助發給準據,並自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鑑於警察及消防機關人員工作性質、職責程度、所需資格條件、業務屬性等因素有別於一般行政機關人員,有需輪值、夜間、長時間工作且危害安全顧慮之特性,爰將本府警察及消防機關所屬公務人員健康檢查事項,授權由本府警察局及消防局分別或共同訂定,以符其需求,並落實照護公務人員身心健康之美意。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酌為文字修正。(修正第一點)
二、 修正本原則之健康檢查補助適用對象,並酌做文字修正;另將本府警察及消防機關所屬公務人員健康檢查補助規定授權由本府警察局及消防局分別或共同訂定。(修正第二點)
三、 修正本原則之一般健康檢查醫療機構範圍,並配合修正附件之健康檢查補助費申請表。(修正第五點)
四、 增訂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編制內公務人員自費參加健康檢查給假事宜。(修正第六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