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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一)之法制人員代理支領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五)之法制人員,連續代理職務10個工作日以上,如符合表(五)所列職系、學歷或考試、工作內容等資格條件,得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2條規定按代理職務適用之表(五)支給

主旨:有關貴府詢問支領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一)(以下簡稱表[一])之法制人員代理支領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五)(以下簡稱表[五])之法制人員,其代理期間適用之專業加給表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09年5月18日府人給字第1090597515號函。
二、查「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以下簡稱加給給與辦法)第5條及第13條規定略以,公務人員專業加給依其銓敘審定職等依行政院所訂各種加給表辦理。同辦法第12條規定略以,各機關現職人員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核派代理職務連續10個工作日以上者,其加給之給與,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自實際代理之日起,依代理職務之職等支給。又職務代理人具有代理職務適用之加給表所列支給條件者,得按代理職務之加給表支給;未具代理職務適用之加給表所列支給條件者,其加給依代理人本職適用之加給表支給。復查表(五)適用對象規定:「同時符合以下要件之法制人員:1.職務歸列法制職系。2.法律系所畢業或法制類科考試及格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及格。3.專責辦理法制、訴願或調解業務。4.具下列情形之一:……(5)中央三級以上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鄉(鎮、市)公所未設法制專責單位者,由上級之中央二級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核定專責辦理法制業務之職務(含調解委員會秘書),並以1人為限。」
三、貴府依前開規定核定貴屬衛生局專員1人專責辦理法制業務,並依規定支領表(五)專業加給,其依規定給假期間,經核派之代理人如符合表(五)所列職系、學歷或考試、工作內容等資格條件,以其職務代理特定期間代理酬金之規範,與常態性加給給與無涉,未涉前開表(五)所定核定1人之規定,自得依加給給與辦法第12條規定按代理職務適用之表(五)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