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有關聘僱人員於同一機關學校聘僱期間,具有「因違反契約所定義務而經服務機關學校予以解聘僱」或「未經服務機關學校同意而於契約期限屆滿前離職」情事,其公、自提儲金本息應如何發給

主旨:有關聘僱人員於同一機關學校聘僱期間,具有「因違反契約所定義務而經服務機關學校予以解聘僱」或「未經服務機關學校同意而於契約期限屆滿前離職」情事,其公、自提儲金本息應如何發給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銓敘部109年5月29日部退四字第1094940141號令副本辦理。
二、查前開銓敘部令略以,該部102年12月23日部退四字第1023791482號書函釋示,聘僱人員於同一機關學校聘僱期間,具有「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現為「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以下簡稱給與辦法)第6條所定「因違反契約所定義務而經服務機關學校予以解聘僱」或「未經服務機關學校同意而於契約期限屆滿前離職」情事,僅得發給自提儲金本息,但仍應以其於契約期限內有上開所定不得發給公提儲金本息之事實為限;至於其他各期未有上開情事之年度契約,具有給與辦法第5條所定「因契約期限屆滿離職」或「經服務機關學校同意於契約期限屆滿前離職」情事,應發給公、自提儲金本息。
三、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6年7月4日八十六局給字第20461號書函、86年7月23日八十六局給字第25074號函與上開銓敘部書函未合,自102年12月23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