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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民國109年5月1日修正發布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8條附件「約僱人員報酬標準表」後,公務人員於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7條第3項規定申請採計曾任約僱人員年資提敘俸級時,約僱等別二等至五等,仍分別對照相當公務人員委任第二職等至第五職等。

主旨:關於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以下簡稱約僱辦法)第8條附件「約僱人員報酬標準表」,業經行政院民國109年5月1日修正發布,公務人員申請採計曾任約僱人員年資提敘俸級,其約僱人員各等別報酬薪點與公務人員職等相當之認定一案,請查照並確實轉知所屬。
說明:
一、按旨揭事項,本部業以本函同日期文號令發布在案,茲就其作業原則,再予以補充說明。
二、經查本部前以97年9月23日部銓二字第0972923206號函檢送「服務機關(構)、學校服務證明書」,作為公務人員曾任未列有職系者服務年資提敘俸級之用。爰各機關(構)於開具約僱人員服務證明時,仍請依上開本部97年9月23日函所送服務證明書格式及填寫說明辦理。復以現行約僱辦法第8條附件「約僱人員報酬標準表」規定,各等別約僱人員之報酬薪點為級距設計,各等別間均有部分薪點重疊,是各機關(構)於開具約僱人員服務證明時,於「薪點(或等級、俸級)」、「相當職等」欄位,務請同時載明約僱「等別」及「薪點」(例如:二等220薪點、三等220薪點、四等280薪點或五等280薪點),以及相當公務人員職等(例如:委任第二職等、第三職等、第四職等或第五職等),俾本部於收辦公務人員申請採計曾任約僱人員年資提敘俸級案件時,憑以辦理職等相當之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