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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請延長病假未超過6個月而全年無工作事實者,其年終工作獎金應扣除延長病假日數後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發給

主旨:有關109年請延長病假未超過6個月而全年無工作事實者,其年終工作獎金應扣除延長病假日數後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發給,請查照。
說明:
一、審酌年終工作獎金之發給,係為激勵現職軍公教人員士氣,慰勉其工作辛勞,自仍宜有工作事實(在職)為前提,爰行政院109年12月24日院授人給字第1096300002號函訂定「一百零九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以下簡稱發給注意事項),於該事項第6點第1項第6款規定,請延長病假超過6個月且全年無工作事實者,應扣除延長病假日數後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發給。
二、考量年度中請延長病假未超過6個月而全年無工作事實者,亦屬全年無工作事實且不辦理考績,為符合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意旨,並與請延長病假超過6個月且全年無工作事實人員之年終工作獎金發給為衡平一致之處理,爰是類人員參照發給注意事項第6點第1項第6款規定,於扣除延長病假日數後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發給年終工作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