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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之配偶於境外生產,既有分娩事實,而陪伴方式多元,縱公務人員未離境,仍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規定申請陪產假

主旨:關於公務人員請陪產假相關規定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勞動部民國110年4月15日勞動條4字第1100130227號函辦理。
二、查勞動部本(110)年4月13日勞動條4字第1100130213號函釋略以,受僱者之配偶於境外生產,既有分娩事實,而陪伴方式多元,縱受僱者未離境,仍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15條規定申請陪產假。茲以公務人員亦為性平法之適用對象,是如遇上開情事,亦得申請陪產假。
三、檢附前開勞動部本年4月13日函影本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