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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9條條文業經勞動部修正發布(110年6月4日修正)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下稱本辦法)於九十一年三月六日發布施行以來,歷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為鼓勵雙薪家庭父母共同陪伴子女成長,並考量雇主人力調配需求,修正本辦法第二條,放寬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彈性,受僱者在子女滿三歲前,如有少於六個月育嬰留職停薪之需求亦可提出申請,惟每次仍不得少於三十日,其少於六個月之育嬰留職停薪申請以二次為限,但其屬於六個月以上者,並無次數之限制。另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應於十日前以書面向雇主提出,讓雇主可及早因應,共同建構友善生養職場環境。為使勞雇雙方有適度緩衝期調整各自需求,定明本次修正內容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