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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年4月24日勞動三字第0910018612號書函等10函,自110年7月1日停止適用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有關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年4月24日勞動三字第0910018612號書函等10函,自110年7月1日停止適用,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6月29日總處培字第1100025217號書函轉勞動部110年6月25日勞動條4字第1100130579號函辦理,並檢附勞動部原函影本1份。
二、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修正規定已放寬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彈性(本府110年6月21日府人力字第1100740598號書函諒達),將自本(110)年7月1日起施行,旨揭函釋與修正規定未合,並配合修正規定之施行日期,爰自本(110)年7月1日起停止適用。
三、檢送勞動部有關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彈性事項函釋停止適用一覽表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