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及第104條業奉修正公布(111年6月22日修正);其中第23條自112年1月1日施行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及第104條業奉總統民國111年6月22日華總一義字第11100050761號令修正公布,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考試院111年7月1日考臺組叁一字第11100047192號函轉總統府秘書長同年6月22日華總一義字第11100050760號函辦理。
二、旨揭修正條文修正對照表、總統公布令,業置於本會網站(https://www.csptc.gov.tw)「法規及函釋」專區「保障法規」項下,供各界下載點閱。
三、按旨揭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第23條第5項規定:「加班費支給基準、第二項加班補償評價換算基準之級距與下限、第三項補休假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行政院定之。各主管機關得在行政院訂定範圍內,依其業務特性,訂定加班補償評價換算基準。」第104條第2項規定: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三十日修正之第二十三條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未來考試院將訂定旨案施行日期,行政院亦將依上開授權規定訂定子法規範,爰請各主管機關亦依上開授權規定,在行政院訂定加班補償評價換算基準之級距與下限框架後,於該框架範圍內,依各該業務特性,考量訂定所屬人員加班補償評價換算基準。

四、又各主管機關未來規劃辦理之人事講習或訓練活動,建請將旨揭修正案及所屬人員之加班補償評價換算基準,納入宣導課程,俾使所屬公務人員瞭解加班補償之相關權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