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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職務一覽表及各機關師級醫事職務級別員額配置準則所定「不足1人時,得以1人計」之計算方式,得採「如有未滿1人之餘數,得無條件進位增加1人」之方式辦理

主旨:關於各機關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職務一覽表(以下簡稱一覽表)及各機關師級醫事職務級別員額配置準則(以下簡稱配置準則)所定「不足1人時,得以1人計」之計算方式,得採「如有未滿1人之餘數,得無條件進位增加1人」之方式辦理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新北市政府民國111年9月26日新北府衛人字第1111762761號函辦理。
二、查一覽表貳、得適用之職務一、(十一)及(十二)規定,直轄市政府及各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技正及技士員額總數十五分之一以下為得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之職務,不足1人時,得以1人計。復查配置準則第3條第2款及第3款有關教育部所屬大學或學院附設醫院各分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各榮民總醫院分院、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直轄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院(中醫醫院)、各區衛生所(健康中心)、各縣(市)立醫院、防治所及各鄉(鎮、市、區)衛生所之師級醫事職務配置比例,亦有師(一)級或師(二)級人員員額不足1人時,得以1人計之規定。
三、經查前開一覽表及配置準則所定「不足1人時,得以1人計」之研訂意旨,係作為解決各地方政府衛生主管機關用人困難之權宜措施,或使規模較小之醫療機構於依規定計算師(一)級或師(二)級人數不足1人時,至少得列1人。茲審酌前開規定適用迄今,部分地方政府衛生主管機關仍有用人困難問題,且考量相關公立醫療機構亦有督導醫事業務之人力需求,爰前開一覽表及配置準則所定「不足1人時,得以1人計」之計算方式,得採「如有未滿1人之餘數,得無條件進位增加1人」之方式辦理。又貴屬機關(構)除編制表備考欄已明定「不足1人時,得以1人計」文字者得逕予適用上開計算方式外,其餘機關(構)須配合修正編
制表,於備考欄明訂「不足1人時,得以1人計」後始得適用,並據以進用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