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及本院相關函釋,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轉知。說明:一、配合本院111年12月21日訂定發布「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以下簡稱支給辦法),並自112年1月1日施行,加班費等相關事項自112年1月1日起即應依支給辦法規定辦理。二、本院78年1月4日台78人政肆字第00049號函核示事項一、84年4月20日台84人政給字第05212號函、91年11月15日院授人給字第0910035251號函及本院歷次函釋與支給辦法未合部分,均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