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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八條、第八條之一、第九條條文修正(1090501修正)

主旨:「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八條、第八條之一、第九條條文,業經行政院109年5月1日院授人組字第10900319971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09年5月1日院授人組字第10900321683號函辦理。
二、依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考核要點之規定,除經費來源為中央補助款,且中央另訂考核晉薪規定,從其規定外,前揭修正之報酬標準表,各機關得作為訂定約聘僱計畫時,審酌其職務職責程度,訂定報酬薪點之參據。
三、檢送行政院發布令影本、原函影本、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