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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大陸地區居住之遺屬年金領受遺族因受傷或疾病致行動困難,無法親自返臺領取遺屬年金者之發放疑義

主旨:所詢有關赴大陸地區居住之遺屬年金領受遺族因受傷或疾病致行動困難,無法親自返臺領取遺屬年金者之發放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教育部民國108年11月11日臺教人(四)字第1080157556號書函、宜蘭縣政府同年月22日府人福字第1080192684號函及基隆市政府同年10月9日基府人給貳字第1080164047號函。
二、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業於107年7月1日施行,該法第72條規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人員或支領月撫卹金、遺屬年金之遺族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而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發放機關應於其居住大陸地區期間,暫停發給退休金、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俟其親自依規定申請改領一次退休金或回臺居住時,再依相關規定補發。」準此,有關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之遺屬年金領受遺族因受傷或疾病致行動困難,無法親自返臺領取遺屬年金者之發放相關事宜,仍應依上開新訂定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