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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公務人員高普初等考試增額錄取人員分配作業規定」第六點(111年2月18日生效)

主旨:修正「公務人員高普初等考試增額錄取人員分配作業規定」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配合「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發布,刪除申請延後分配訓練之次數限制,並分別放寬考試錄取人員報到期限為15日,爰修正旨揭規定。
二、另本總處111年1月4日總處培字第1113024027號通函所附「110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辦理作業項目及注意事項」(諒達),有關錄取人員分配報到期限、延後報到申請期限及機關受理期限,依新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分別修正為15日、7日及7日。
三、檢送修正「公務人員高普初等考試增額錄取人員分配作業規定」第六點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