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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動物用藥品勿宣稱療效 違者罰鍰20萬元起跳

近年飼養寵物風氣盛行,許多業者為搭上這股錢潮,開發及販賣寵物相關用品及食品。動保處提醒,該些寵物相關產品非動物用藥品,刊登販售時不得有宣稱療效之字眼,今年1月份即有業者因販賣犬貓清耳產品之廣告說明含有療效字眼而遭檢舉,依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裁罰新臺幣20萬元,請民眾勿因小錢而失大財。

動保處處長吳名彬指出,依據《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19條之1第3項規定,非動物用藥品的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可以具有預防、治療動物疾病或促進、調節動物生理機能相關字眼,違反者可依法處新臺幣20~100萬元。該業者因在蝦皮平台販售非動物用藥品之犬貓清耳產品時,刊登之廣告含有「預防耳疥蟲、治療犬貓外耳道炎」等宣稱療效字眼,遭動保處裁罰新臺幣20萬元。

農業局局長李建裕表示,賣家在宣傳非動物用藥品之寵物相關產品時,常使用「減少眼睛分泌物、預防皮膚病、防止脫毛、改善下痢、避免結石、改善耳炎…」等涉及醫療效能的用字來促進買氣,然而該行為已經違法;請業者刊登非動物用藥品之宣傳廣告前,務必參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布之「寵物食品用字參考表(107年8月1日版)」(網址:https://petfood.coa.gov.tw/web/index.aspx)謹慎用字。

市長黃偉哲提醒民眾於販售寵物相關產品前務必再次確認宣傳文字是否涉及宣稱療效,另外再次呼籲勿在網路販售動物用藥品以及無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販售動物用藥品,賺錢同時也應避免誤觸法規而花了冤枉錢;動保處表示,民眾如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相關法規有所疑惑,歡迎致電動保處專線(06-6323039轉25)詢問。

新聞連絡人:臺南市動物防疫保護處  洪振凱副處長  0905-128-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