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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配合年金改革法案制(修)定之公(政)務人員退休(職)及遺屬金案件相關書表(1070701後適用)

主旨:公(政)務人員退休(職)及遺屬金案件相關書表已配合年金改革法案制(修)定完成訂定,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已於民國106年8月9日經總統令制定公布;該法除第7條第4項及第69條規定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本(107)年7月1日施行;該法施行細則亦於本年3月21日經考試院以考臺組貳一字第10600081571號令發布,其條文除第7條及第105條規定自106年8月11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本年7月1日施行。依上開細則第130條規定以,本細則所適用各種書表格式,由本部定之。至於原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其施行細則依退撫法第95條第2項規定,自本年7月1日起不再適用。次查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亦於106年8月9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其中除少數條文配合公、教人員年金改革時程(包含遺屬金相關規定),同步自本年7月1日施行外,其餘多數條文自106年8月11日起施行;其施行細則亦經考試院會銜行政院以本年3月21日令發布。
二、為配合前開退撫法及退撫條例之施行及相關實務作業與用語修正,爰就現行「公務人員退休(職)事實表(含服務機關代填)」、「公務人員資遣事實表(含服務機關代填)」、「遺屬金(或一次退休金餘額)申請書(公務)(原撫慰金,配合退撫法用語修正)」、「退休(職)公(政)務人員遺族遺屬金請領順序系統表」、「亡故退休(職)人員遺族領受遺屬年金同意書」、「亡故退休(職)人員遺族代表領受遺屬一次金同意書」、「離職人員退休金給付申請書」、「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事實表」、「政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辦理或放棄優惠存款申請書」、「政務人員退職證明書」及「遺屬金(或一次退職酬勞金餘額)申請書(政務)」等13種書表格式增修訂定之。
三、前開表件於日後報送本年7月1日以後之公(政)務人員退撫案件時,請依其適用之規定及表格逕至本部全球資訊網/服務園地/常用表格下載/退撫項下下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