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民國107年1月1日以後退休生效者之一次退休金與公保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金額,配合107年度軍公教員工待遇調整辦理變更之相關事宜

主旨:民國107年1月1日以後退休生效者之一次退休金與公保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金額,配合107年度軍公教員工待遇調整辦理變更之相關事宜,請依說明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茲以107年度軍公教員工待遇調整案追溯自107年1月1日生效,是前經本部審定自107年1月1日以後退休生效,且一次退休金與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係依106年度待遇標
準審定之退休案件,本部已配合待遇調整,重新計算其一次退休金與公保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金額。為維護是類退休人員權益,請各機關於收悉本部重新計算之審定函
後,儘速轉交退休人員,並轉知優惠存款金額變更之退休人員儘速至原開戶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辦理相關手續。
二、上開人員如因待遇調整,致優惠存款金額變更者,其調升或調降優惠存款金額之起始日,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待遇調整後優惠存款金額調降者:溯自退休人員(107年1月1日以後退休生效者)首次辦理優惠存款起息之日起,調降優惠存款金額。
(二)待遇調整後優惠存款金額調升者:依本部90年7月3日90退四字第2044427號書函規定,優惠存款利息之計給,均自款項入帳之日起算,爰對於待遇調整後調升之優惠存款金額起息日,規範如下:
1、退休人員收悉本部變更審定函時,其因待遇調整所增加之一次退休金或公保養老給付差額已先撥入優惠儲蓄綜合存款帳戶者,俟退休人員辦妥優惠存款手續後,得溯自一次退休金或公保養老給付差額入帳之日起,調升其優惠存款金額。
2、退休人員收悉本部變更審定函時,其因待遇調整所增加之一次退休金或公保養老給付差額尚未撥入或存入優惠儲蓄綜合存款帳戶者:
(1)如退休人員原留存於優惠儲蓄綜合存款帳戶內之金額高於變更後優惠存款金額者,俟退休人員辦妥優惠存款手續後,自變更審定函發文之日起,調升其優惠存款金額。
(2)如退休人員原留存於優惠儲蓄綜合存款帳戶內之金額低於變更後優惠存款金額者,得由退休人員持本部變更審定函,以現金、支票或其他方式存入差額,並自存足優惠存款金額之日起,調升其優惠存款金額。
三、前述優惠存款金額變更之起息日規定,因涉及退休人員權益,爰請於轉交本部重新計算之審定函時,併同轉知退休人員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