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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職等技術或專業加給加權平均數標準表」及「各類人員技術或專業加給加權平均數標準表」,溯自107年1月1日修正生效

主旨:為因應民國107年度公務人員待遇調整,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以下簡稱優存辦法)第4條規定訂定之「各職等技術或專業加給加權平均數標準表」及「各類人員技術或專業加給加權平均數標準表」應配合修正如附件,並溯自107年1月1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查優存辦法第4條及第5條規定,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且支(兼)領月退休金之公務人員,其所領月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每月利息,不得超過最後在職本(年功)俸加一倍之75%(年資25年)至95%(年資35年),且不得超過在職實質所得(含本俸或年功俸、專業加給加權平均數、主管職務加給及年終工作獎金之1/12)之70%(年資15年)至90%(年資35年);超過者,調降其公保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款之金額。
二、前開各項「在職實質所得」之計算標準,於100年1月31日以前退休生效者,係按99年之待遇標準計算;於100年2月1日以後退休生效者,係按其最後在職時之待遇標準計算;其中「專業加給加權平均數」,因係按各類人員適用之技術或專業加給及人數加權平均計算而得,是於公務人員待遇調整時,該項數額亦應併同調整。今因107年度公務人員待遇調整,並溯自107年1月1日生效,爰配合修正旨揭標準表。
三、有關107年1月1日以後退休生效之公務人員適用前開優存辦法之計算標準及本部作業方式,說明如下:
(一)107年1月1日以後退休生效之公務人員於適用前開優存辦法時,其各項在職實質所得(含本俸或年功俸、專業加給加權平均數、主管職務加給及年終工作獎金之1/12)應按107年1月1日以後之待遇標準計算;至於106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生效之公務人員,依其退休生效日在100年2月1日前、後,係分別依99年待遇標準及最後在職時之待遇標準計算。另,退休人員之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經審定後,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之待遇調整而變動。
(二)業經本部審定於107年1月1日以後退休生效,且其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係依106年度待遇標準審定之案件,本部將依107年1月1日以後之待遇標準,重新審定其公保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