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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得否因配偶公費出國進修或研究,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5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得否因配偶公費出國進修或研究,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5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查民國105年7月5日修正之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以下簡稱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留職停薪,除第1款及第2款各機關
不得拒絕外,其餘各款由各機關考量業務狀況依權責辦理:……五、配偶於各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位服務,因公務需要派赴國外工作或進修,其期間在1年以上須隨同前往。……」依該款修正說明略以,參酌本部90年7月19日90銓五字第2044005號書函釋所定「因公」之認定標準,明確規範適用範圍及標準。
二、茲以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5款規定,本係應公務人員之配偶因公務之需派赴國外工作或進修,基於照顧公務人員及人道立場考量所定,以該款規定既已明確規範「配偶於各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位服務」、「因公務需要派赴國外工作或進修」及「期間在1年以上須隨同前往」為申請留職停薪之要件。因此,公務人員之配偶如非於上開機關(構)、學校或單位服務,其經公費留學考試或提出申請,取得政府機關公費補助而出國進修或研究者,尚無法依該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至配偶服務機構係輔助上開機關(構)、學校或單位辦理國家重要任務或政策,並經派赴國外執行政府工作者,得從寬同意比照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5款規定辦理。
三、本部87年6月15日87台甄五字第1629546號書函、92年6月20日部銓五字第0922242330號書函,以及本部歷次函釋與本函未合部分,均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