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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業經總統於民國106年8月9日修正公布;大部分條文(配合年金改革調降所得之條文除外)均自106年8月11日施行。其相關應執行事項,在相關子法未訂定前,請依銓敘部規定辦理

主旨: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業經總統於民國106年8月9日修正公布;大部分條文(配合年金改革調降所得之條文除外)均自106年8月11日施行。其相關應執行事項,在相關子法未訂定前,請依銓敘部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6年8月17日部退二字第1064252335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及相關附件影本1份。
二、退撫條例修正施行前(106年8月11日)已任政務人員而未依轉任前原適(準)用之退休(職、伍)或資遣法令請領退離給與並參加離職儲金,且於修正施行後繼續任職者,得依退撫條例第8款第1項第2款但書之規定,於修正施行後3個月內,選擇是否繼續參加離職儲金制度。各機關有上開政務人員者,應請其於修正條文公布施行後3個月內(至106年11月10日止)填具選擇書(格式如附件)1式2份,1份由服務機關留存,另1份報府轉銓敘部備查。
三、退撫條例修正施行前非由現職軍、公、教人員、其他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轉任,現行未參加離職儲金之政務人員,應自法修正施行之日106年8月11日起,為其辦理參加離職儲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