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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之範圍,包括民事及刑事訴訟之再審程序

主旨:
有關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之範圍,包括民事及刑事訴訟之再審程序,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
按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機關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稱涉訟,指依法執行職務,而涉及民事、刑事訴訟案件。」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涉及民事、刑事訴訟案件,指在民事訴訟為原告、被告或參加人;在刑事訴訟偵查程序或審判程序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第14條第1項規定:「輔助延聘律師之費用,......於偵查每一程序、民事或刑事訴訟每一審,......。」對於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之範圍,包括民事或刑事訴訟之每一審級,已有明文。
二、
本會前以98年10月19日公保字第0980010435A號令釋:「按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關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之範圍,包括民事訴訟之再審程序......。」基於相同法理,有關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之範圍,亦應納入刑事訴訟之再審程序,包括聲請再審裁定及不服再審裁定向上級法院抗告之裁定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