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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公務人員因公猝發疾病或因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 死亡審查參考指引」第三點規定(1070701生效)

查銓敍部為降低公務人員猝發疾病及戮力職務積勞過度與職務間之因果關係之判斷難度,並維持銓敍部公務人員因公命令退休及因公撫卹疑義案件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認定見解之一致性,落實照護亡故公務人員遺族政策目標,前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五項規定,以一百零七年四月三日部退五字第一○七四三六七六○六一號令訂定公務人員因公猝發疾病或因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審查參考指引(以下簡稱參考指引)。參考指引共計四點,其中第三點係規範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公務人員因公猝發疾病以致死亡之判斷準據,因此,公務人員於執行任務或執行任務往返期間如因腦心血管疾病等目標疾病而亡故者,原則上已符合本法所定得辦理因公猝發疾病以致死亡之撫卹要件,無須再論究發病原因與職責是否繁重;易言之,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因病致死,其發病原因與職責繁重是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即非第三點所應論究;此外,上開情節是否存有與職責繁重有關之影響因子,應係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五款所定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之評估標準,且已於參考指引第四點規範,與第三點認定猝發疾病之審查原則無關,爰修正第三點文字,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