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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修正「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第五點(1071211日生效)

主旨:行政院修正「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第五點,並自107年12月11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07年12月11日院授人培字第1076200006號函辦理。
二、檢送旨揭修正條文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