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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3條、第4條修正(1071207修正)

主旨:「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3條、第4條,業經行政院於107年12月7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0700579141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07年12月7日院授人培字第10700579191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為使聘僱人員兼顧工作及家庭並增加喪假、慰勞假運用彈性,爰修正旨揭給假辦法,修正要點如下:
(一)參照107年11月16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規定,將聘僱人員事假日數由5日酌增2日為7日,並刪除喪假至少應請半日之規定。
(二)增訂聘僱人員年資銜接者(即到離職同一日),其14日以外之慰勞假經用人機關核准,得於次一年度實施。
三、檢附行政院原函影本、發布令影本、修正總說明、修正條文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