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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修正並自107年5月1日生效,行政院、原人事行政局以及人事行政總處等相關函釋與要點未合部份,均自同日起停止適用

一、「各機關請增加班費經費案件處理原則」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一日停止適用。

 

二、行政院92年4月7日院授人給字第0920008032號函、92年4月15日院授人給字第0920010087號函、92年5月19日院授人給字第0920015116號函、92年12月25日院授人給字第0920056550號函、98年4月30日院授人給字第0980062089號函、98年12月28日院授人給字第0980034623號函、101年11月5日院授人給揆字第1010047004號函、103年9月2日院授人給字第1030045113號函、104年10月27日院授人給字第1040050267號函,以及歷年依旨述支給要點修正前第7點規定核定各機關學校加班費限額之規定,均自107年5月1日起停
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