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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修正案,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修正發布(1070321修正)

主旨: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施行細則修正案,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民國107年3月21日修正發布;其相關應辦理事項,規定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考試院107年3月21日考臺組貳二字第107000210171號及行政院同年月日院授人給揆字第10700324032號令辦理。
二、退撫條例施行細則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修正發布,依該細則第64條規定,除第26條至第44條及第58條至第61條自107年7月1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106年8月11日施行。
三、依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各機關(構)應於政務人員發生異動後1個月內,將異動情形依規定格式以網路報送本部;其應配合辦理事項,說明如次:
(一)查退撫條例第2條至第4條規定,政務人員依其轉任前職務及有無領取退離給與之不同,區分為兩類;其中第一類係由現職軍、公、教人員、其他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轉任政務人員,且未依轉任前原任職務適(準)用之退休(職、伍)法令請領退離給與者,其轉任後可繼續參加轉任前原任職務適(準)用之退撫制度;第二類係指第一類人員以外之政務人員,轉任後一律參加離職儲金制度。為配合上述政務人員退撫制度之變革,本部已將銓敘業務網路作業系統之報送案別由「政務人員離職儲金網路報送案」更名為「政務人員退撫制度網路報送案」(報送案別代碼仍為「90Q」),並修正相關填報格式,訂自107年4月20日正式上線。
(二)各機關(構)辦理前述報送作業之應注意事項如次:
1、各機關(構)對於106年8月11日以後到任(含106年8月11日前已任職且於該日以後續任者)或退職之政務人員,不論屬第一類或第二類政務人員,均應於網路報送其異動情形;其中如有前述「政務人員退撫制度網路報送案」系統上線前已到任或退職者,請於107年5月31日以前,辦理補登(已使用原「政務人員離職儲金網路案」辦理網路報送者,請以「修正」主檔方式填報)。
2、各機關(構)所屬政務人員如係符合退撫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而得選擇參加轉任前原任職務適(準)用之退撫制度或繼續參加離職儲金者,請於「政務人員退撫制度網路報送案」內,以「修正」主檔方式填報其選擇結果。
3、前述網路報送作業完成後,毋須再以公文函知本部,本部將逕於線上審核。
4、國家安全局及中央銀行等未具網路作業系統之機關,應以紙本報送,爰請至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mocs.gov.tw/)之服務園地/常用表格下載區(退撫項下),自行下載紙本報送表格。
(三)有關政務人員退撫制度網路報送案之操作流程,已置於本部銓敘業務網路作業系統(網址:https://iocs.mocs.gov.tw/)之「資源下載」區(退休撫卹項下),請自行上線查看;如仍有疑義,請洽本部退撫司承辦人石專員(電話:8236-6628)。至於各機關(構)報送情形,將列入人事業務績效考核之項目;其中行政院所屬機關之辦理情形,並送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作為考核時之參考。
四、檢送考試院及行政院前開107年3月21日令、退撫條例施行細則修正條文各1份(含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上開修正條文已登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銓敘法規/法規動態項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