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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不同年度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如「服務於地域加給表所列地區之年資」無中斷之情形,均比照適用地域加給年資加成之規定

主旨:有關應不同年度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支領地域加給及年資加成併計適用疑義一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各用人機關(構)學校、訓練機關(構)學校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得依下列標準發給受訓人員津貼……。」次按本會民國98年6月22日公訓字第0980006082號書函釋略以,有關公務人員高普考試錄取人員經分配離島實務訓練期間,及復於實務訓練期間奉派以公假至臺灣本島參加基礎訓練期間,得比照支給地域加給。
二、查人事總處105年1月13日總處給字第1040056089號函釋以:「……說明……二、查『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備考4規定,本表自79年7月1日起算,每服務當地時間滿1年,按俸額加2%計給,最高以本表所列各級最高比例為限;其服務於本表各山僻、離島地區之年資得合併採計。復查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原人事局)95年2月21日局給字第0950004015號函略以,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經分發占缺接受實務訓練並支領地域加給有案者,其實務訓練期間年資同意合併採計。又查原人事局93年6月30日局給字第0930020984號函略以,原領有地域加給之公務人員於辦理退休後再任山僻(離島)地區之公職時,如任山僻(離島)地區之年資未銜接,其原服務於山僻(離島)地區之年資,依規定自服務山僻地區滿1年後之翌日起,始得併計發給地域加給年資加成。三、本案人員於104年10月30日請辭原澎湖縣政府技士職務,並於同日至澎管處占缺實務訓練,如其任職離島年資係屬銜接,其自實務訓練期滿正式派代任用之日起,其原於當地服務並支領地域加給有案之年資(含占缺接受實務訓練期間),即得合併採計發給年資加成……」第查人事總處本(107)年3月28日總處給字第1070035216號書函釋以:「……說明……二……地域加給係以編制內員工(含長期派駐表內地區1個月以上者)為支給對象,並以『服務當地』之年資做為年資加成之計算基準。三……年資銜接係指『服務於地域加給表所列地區之年資』無中斷之情形,未涉銓敘審定與否,且正式派代任用後採計之年資亦未限於經銓敘審定之年資。」
三、有關旨揭疑義,說明如下:
(一)地域加給:茲以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自106年度起已全面採未占編制職缺訓練,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以下簡稱高普考)、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等錄取人員,均已於擬任職務所在之未來用人機關,在輔導員之輔導下協助辦理或具名辦理所指派之工作。又考試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由本會所屬國家文官學院調受為期4週之基礎訓練,並以公假參訓。審酌上開高普考等錄取人員訓練及工作指派實況,渠等人員於實務訓練(含基礎訓練)期間,得比照上開規定支給地域加給。
(二)年資加成併計:依人事總處本年3月28日上開書函釋,係以「服務當地」之年資做為年資加成之計算基準;另年資銜接係指「服務於地域加給表所列地區之年資」無中斷之情形,未涉銓敘審定與否,且正式派代任用後採計之年資亦未限於經銓敘審定之年資。爰前揭考試錄取人員如「服務於地域加給表所列地區之年資」無中斷之情形,無論渠等是否經銓敘審定,均予比照適用地域加給年資加成之規定。
四、至本會105年1月27日公訓字第1050001038號書函釋,有關○員應未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29條規定,「未具所占職缺之法定任用資格」,即於104年高考三級實務訓練期間不具現職公務人員身分,爰實務訓練期間得比照支給地域加給,惟尚無地域加給年資加成規定之比照適用一節,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