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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已修正為「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並修正全文(107年6月27日生效)

主旨:檢送銓敘部修正之「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7年7月11日部退四字第1074557770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
二、「公務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已修正為「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並修正全文;案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於民國107年6月27日會同修正發布,先予敘明。
三、本次修正係配合106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1條及第24條之1規定,將本辦法「因公」用語修正為「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並於條文內明定「意外」之意涵,同時修正請求權時效為十年、遺族請領相關規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