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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聘用及約僱人員之月酬金額未達新臺幣4萬元者,應於辦理公開甄選時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

主旨:為落實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保障求職者權益之意旨,本府及所屬各級機關學校聘用及約僱人員之月酬標準未達新臺幣4萬元者,應於辦理公開甄選時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俾符規範,請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8年1月22日總處組字第1080025968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