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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七)附則第2點所稱工程機關(單位)於計算配置工程(技術)類職稱之員額比率時,應參酌現行中央及地方機關計算「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附表三附註第7點所列工程類職稱員額配置比率之方式,以扣除機關首長、副首長及單位主管員額後計算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七)【以下簡稱表(七)】附則第2點所稱工程機關(單位)於計算配置工程(技術)類職稱之員額比率是否扣除機關首長、副首長及單位主管員額一案,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查行政院107年9月19日院授人給字第10700518332號函核定自108年1月1日生效之表(七)附則第2點規定:「本表所稱工程機關,……,且配置工程類職稱之員額占機關編制員額數百分之五十以上者;所稱工程單位,……,配置技術類職稱且職務歸列為土木工程、……職系之編制員額至少為該單位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表(七)計算配置工程類職稱之員額比率是否扣除機關首長、副首長及單位主管員額部分,經轉准銓敘部108年1月14日部法四字第1084694926號函復以,依93年11月4日考試院第10屆第107次會議決議,現行中央及地方機關計算「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附表三附註第7點所列工程類職稱員額配置比率,係扣除機關首長、副首長及一級單位主管員額後計算。
三、茲因表(七)附則第2點所列工程機關(單位)之定義係參酌「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就工程機關之定義而訂定,爰配置工程(技術)類職稱之員額計算方式,亦請參照前開銓敘部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