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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條第3項但書規定之受考人,係指具票選委員選舉權(含被選舉權)之人員,故不含機關首長

主旨:有關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以下簡稱組織規程)第2條第3項但書規定之受考人,係指具票選委員選舉權(含被選舉權)之人員,故不含機關首長,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查組織規程第2條規定:「……(第2項) 考績委員會置委員5人至23人,除本機關人事主管人員為當然委員及第6項所規定之票選人員外,餘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人員中指定之,並指定1人為主席。……(第3項)考績委員會組成時,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但受考人任一性別比例未達三分之一,委員任一性別人數以委員總人數乘以該性別受考人占機關受考人比例計算,計算結果均予以進整,該性別受考人人數在20人以上者,至少2人。……(第6項)第2項委員,每滿4人應有2人由本機關受考人票選產生之。……」次查本部92年3月20日部法二字第0922215919號令釋略以,各機關考績委員會票選委員選舉權(被選舉權及投票權)之行使,應以本機關受考人為限。復查本部96年9月13日部法二字第0962850514號書函略以,考績委員會之設計,主要係為貫徹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藉以保障當事人權益,透過選舉產生之票選委員,經由考績委員會民主化合議機制,討論機關受考人考績及平時考核之初核或核議等事項,以協助機關首長作公正、客觀之考核,爰機關首長不得為考績委員。再查本部99年10月2日部法二字第0993262222號書函略以,查組織規程第3條規定,各機關考績委員會職掌本機關職員及直屬機關首長考績及平時考核獎懲之初核或核議事項。又機關首長之考績及平時考核獎懲事項,由上級機關長官考核,非屬本機關受考人,應無法行使考績委員會票選委員選舉權。
二、基上,以機關首長不得擔任考績委員,亦非屬本機關受考人,未具考績委員會票選委員選舉權(含被選舉權),尚與考績委員會之組設無涉,自不應列入考績委員性別比例
之計算。是組織規程第2條第3項規定考績委員之性別比例計算,以本機關具票選委員選舉權(含被選舉權)之人員為限,自不含機關首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