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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職務代理人核支報酬薪點原則(1080315修正生效)

主旨:修訂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職務代理人核支報酬薪點原則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旨揭原則前經本府100年4月12日府人力字第1000226150號函訂定在案,歷經104年修訂,現配合銓敘部108年1月18日部銓三字第1084688105號函釋有關共用員額之醫事職務出缺,適用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約聘(僱)職務代理人之疑義案,並為使核支報酬規範更符現況,爰進行檢討與修正。
二、本次修正情形如下:
(一)配合各機關編制表內所列職稱,增訂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社會工作師及幫工程司)等職務聘用職務代理人支薪之規範。
(二)應機關業務需要及用人彈性,增訂如業務具特殊性,得專案報府核辦。
三、檢送約聘(僱)職務代理人核支報酬薪點原則修正前後對照表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