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及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業經考試院於民國108年3月19日發布廢止,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說明:一、依考試院108年3月19日考臺組貳二字第10800008441號令辦理。二、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公務人員撫卹法前經總統於107年11月21日令公布廢止,其施行細則已失其依據,且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考試院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3款、第22條第2項規定予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