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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4條、第5條、第8條,108年4月22日修正,109年1月1日生效

主旨:「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4條、第5條、第8條,業經行政院於108年4月22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0800324321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08年4月22日院授人培字第10800324332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考量機關各類人員權益衡平,爰參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0條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規定,修正旨揭給假辦法,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列聘僱人員應休畢日數以外之慰勞假確因公務需要經機關長官核准無法休畢時,得由機關視其財務狀況酌予發給未休畢慰勞假加班費或給予其他獎勵。
(二)應休畢之慰勞假日數、慰勞假補助費及未休畢慰勞假加班費發給,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或其他公務人員法令辦理。
(三)本次修正發布之條文,自109年1月1日施行。
三、有關旨揭人員109年得支領未休畢慰勞假加班費及慰勞假補助費等相關事項,本府將通盤研議後另函通知。
四、檢附行政院原函影本、發布令影本、修正總說明、修正條文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