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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對公務人員所為之懲處,因救濟程序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決定撤銷並由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理者,其懲處權行使期間自原懲處經保訓會決定撤銷確定之日重行起算,但上開案件部份撤銷原因係原懲處事由已逾懲處權行使期間者,該等懲處事由不重行起算懲處權行使期間

主旨:銓敘部令,各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對公務人員所為之懲處,因救濟程序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決定撤銷並由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理者,其懲處權行使期間自原懲處經保訓會決定撤銷確定之日重行起算,但上開案件部份撤銷原因係原懲處事由已逾懲處權行使期間者,該等懲處事由不重行起算懲處權行使期間,請查照。
說明:
一、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8年9月10日部法二字第1084852867號令副本辦理,並檢附該部原令影本1份。
二、銓敘部106年12月6日部法二字第1064288339號電子郵件及該部歷次函釋與本次令釋未合部分,自108年9月10日起均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