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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行政院於107年8月28日會同發布「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原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修正條文(1070701施行)

主旨:「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已修正為「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並修正部分條文;案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於民國107年8月28日會同修正發布,並自同年7月1日施行,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考試院、行政院107年8月28日考臺組貳二字第10700075541號、院授人給揆字第10700489492號令辦理。
二、本辦法本次修正,主要係規定自107年7月1日起,聘僱人員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以下簡稱勞退條例)第7條第2項及相關規定提繳退休金。爰就各機關學校應配合辦理之後續相關事項,說明如下:
(一)107年7月1日本辦法修正生效後新到職之聘僱人員,應依本辦法第8條之1第1項規定,依勞退條例第7條第2項及相關規定提繳退休金。
(二)107年7月1日本辦法修正生效時仍在職之聘僱人員,依本辦法第8條之1第3項規定,得於本辦法修正發布日起3個月內,選擇將本辦法修正施行後年資改按同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辦理(即依勞退條例第7條第2項及相關規定提繳退休金),或繼續依本辦法第3條規定,提存離職儲金。爰各機關學校於收受本函後,應即轉知當事人,於本辦法修正發布後3個月內(至107年11月27日止)填具選擇書(如附件)1式2份,分由服務機關學校及當事人各執1份;一經選定,即不得變更。未於期限內選定者,視同選擇繼續依本辦法第3條規定提存離職儲金。
(三)聘僱人員(改)依勞退條例規定提繳退休金者,應依本辦法第8條之1第2項規定,計算其月支報酬(即依本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其薪點折合率較行政院所定聘僱人員薪點折合率通案最高標準為高者,應以通案最高薪點折合率標準所計算之月支報酬為準;其未達通案最高標準者,則以實際月支報酬為準)。再按勞退條例第14條規定之「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及退休金提繳率上限提繳退休金。
(四)107年7月1日本辦法修正生效時仍在職之聘僱人員選擇改依勞退條例相關規定提繳退休金者,其聘僱契約中,原有關提存離職儲金部分,應依其選擇,配合變更契約內容。
(五)聘僱人員如未具適用勞退條例提繳退休金規定之身分者,仍依本辦法第3條規定,提存離職儲金。
(六)至於依勞退條例辦理勞工退休金(以下簡稱勞退)提繳申報作業程序部分,說明如下:
1、107年7月1日本辦法修正生效後,新到職之聘僱人員,各機關學校應填寫「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提繳身分別為「不適用勞基法勞工或受委任工作者自願提繳(2)」),或以網路申報方式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辦理。雇主提繳及個人提繳之提繳日
期,請均填寫「到職日期」,雇主提繳率及個人提繳率,請均填寫6%。
2、107年6月30日(含)以前在職且選擇依勞退條例提繳退休金之現職聘僱人員,請依前開方式填報;惟雇主提繳及個人提繳之提繳日期,請均填寫「107年7月1日」。另,各機關學校及是類聘僱人員自107年7月1日起原提撥及扣繳之公自提離職儲金本息,應予結算並分
別發還各機關學校及聘僱人員後,再提繳勞退金,亦可逕將結算金額轉作為提繳勞退之用(若有不足,應予補足)。
3、另各機關學校如為勞保局網路申辦單位,於聘僱人員到職當日申報參加勞工保險(以下簡稱勞保)時,可一併申報提繳勞退,請至該局全球資訊網(https://www.bli.gov.tw)e化服務系統之「勞保申辦作業/加保作業」申報,勞基法特殊身分別請維持空白,勞退提繳
身分別自動帶入「2.自願提繳對象」(務必輸入雇主提繳率及個人提繳率);如勞保已加保,僅申報勞退提繳者,請至「勞退申辦作業/提繳作業」申報,提繳身分別選擇「2.自願提繳對象」,提繳日期、提繳率請依前述1方式填報。
4、如仍有勞退提繳相關問題,請洽勞保局:(02)23961266轉分機5044,將有專人服務。
三、檢送考試院、行政院前開107年8月28日令影本、本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以及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及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上開條文已刊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cs.gov.tw/銓敘法規/法規動態項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