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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如為撫育未滿3歲子女,得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減少工作時間1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主旨:重申規定,公務人員如為撫育未滿3歲子女,得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平法)規定減少工作時間,請查照並轉知所屬知照。
說明:
一、依107年5月22日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第18次委員會議會前協商會議決議辦理。
二、查性平法第2條、第19條及第21條規定略以,受僱於僱用30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3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每天減少工作時間1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且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公
務人員亦為該法適用對象。
三、茲以公務人員為性平法之適用對象,爰現行公務人員如確有撫育未滿3歲子女之需要,得向服務機關申請每天減少工作時間1小時,服務機關不得拒絕,且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相關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至有關是類人員俸給應如何扣除部分,查公務人員俸給法制主管機關銓敘部已於95年6月14日以部法一字第0952643849號書函解釋在案,仍請依該書函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