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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職務代理名冊網路報送查考及抽查作業處理原則(1070822修正)

主旨:檢送修正之各機關職務代理名冊網路報送查考及抽查作業處理原則,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查各機關職務代理名冊網路報送查考及抽查作業處理原則(以下簡稱處理原則)前經本部於民國105年8月30日以部銓三字第1054139759號函修正發布在案。次查處理原則第4點第3項第2款第2目原規定略以,次期以後之抽查範圍,以前一期經抽查不符規定之主管機關為主,並依中央及地方機關別,分別按比例輪流抽查尚未被抽查之機關,抽查機關總數為主管機關合計數之五分之一,合先敘明。
二、茲參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建議,並考量各機關職務代理逐上正軌、正確性亦逐漸提升,為期簡化行政作業,爰修正處理原則第4點第3項第2款第2目規定為:「次期以後(按:104年7月至12月名冊以後),以前1期經抽查結果曾出現不符規定之主管機關及所屬機關為主,並依中央及地方機關別,分別按比例輪流抽查尚未被抽查者,上開抽查機關總數為主管機關合計數之十分之一,再就該主管機關及所屬機關合計數之十分之一抽查之。」至各機關職務代理名冊之報送、查考及申復作業,仍維持現行規定,附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