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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領月退休金(俸)之退休(職、伍)再(轉)任人員,其發放機關與再任機關(構)之查核及防杜機制改善作法」,自即日停止適用

主旨:本總處103年2月6日總處給字第1030022269號函有關「支領月退休金(俸)之退休(職、伍)再(轉)任人員,其發放機關與再任機關(構)之查核及防杜機制改善作法」,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查軍、公、教、政退休(職、伍)人員再任之相關規範業納入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及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規定,退休(職、伍)人員再任或轉任各機關學校、行政法人、轉投資事業及財團法人職務,依規定應停支月退休金(俸)或停止辦理優惠存款者,均請確依上開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