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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延長服務案件注意事項」第二點第二款「特殊案件」各目規定之審核原則,自即日停止適用

主旨:本院90年11月29日台九十人政給字第211343號函訂頒之「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延長服務案件注意事項」第二點第二款「特殊案件」各目規定之審核原則,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明: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95條第2項規定,原公務人員退休法於107年7月1日起不再適用,又原公務人員退休法業於100年1月1日刪除延長服務之規定,「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延長服務案件注意事項」並經銓敘部於99年12月20日以部退三字第0993290110號函自同日停止適用,旨揭審核原則已失所附麗,爰配合停止適用。